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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运城市关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韩、运城市广悦酒店有限公司、解海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关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韩,运城市广悦酒店有限公司,解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575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关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韩,男。被执行人运城市广悦酒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解海云,男。关于运城市关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韩、运城市广悦酒店有限公司、解海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21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关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韩、运城市广悦酒店有限公司、解海云银行账户内存款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张峰& # xB;执行员 闫   永   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   田   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