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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执恢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卓、王平、龙云桥、胡德理、王运其与张立新、付开勇、夏明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卓,王平,龙云桥,胡德理,王运其,张立新,付开勇,夏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恢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赵卓,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平,女,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龙云桥,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胡德理,女,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运其,男,195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立新,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泸州市人。被执行人付开勇,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夏明芳,男,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07)仁行确执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赵卓、王平、龙云桥、胡德理、王运其申请执行张立新、付开勇、夏明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卓、王平、龙云桥、胡德理、王运其基于被执行人张立新、付开勇、夏明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仁行确执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温良审判员  柯勇贤审判员  吴波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