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4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徐某与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202号原告徐某,女,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漫某,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志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益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