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曾燕飞与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燕飞,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曾燕飞。被执行人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八卦一路10栋装饰工业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胡正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曾燕飞依据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四终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9243.27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四终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四终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彭苏平审判员 农丽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