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二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永东与被告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东,刘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574号原告马永东,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刘超,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东与被告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永东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永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马永东负担550元。审判员 姜文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荣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