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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诉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录信与薛亮、史洪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录信,薛亮,史洪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诉保字第00067号申请人刘录信。被申请人薛亮。被申请人史洪虎,年籍不详。申请人刘录信因与被申请人薛亮、史洪虎交通事故纠纷,要求被申请人赔偿。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薛亮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史洪虎名下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保全价值5000元),担保人刘伟自愿以其所有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薛亮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史洪虎名下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停放于徐州市铜山区伊庄镇停车场);二、查封担保人刘伟所有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