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商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南支行与刘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南支行,刘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商初字第62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南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199-3号。负责人:刘永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宁,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聂玮,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南支行诉被告刘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南支行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3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南支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毛庆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