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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执民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余建国与戴正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建国,戴正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余建国。被执行人戴正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建国与被执行人戴正芳[(2014)甬北商初字第90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孔浦村王家60号房产一套,暂无法变现,另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182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乃洪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蔡丹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