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梨执非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梨树县计划生育局与王国柱、王露露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计划生育局,王国柱,王露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梨执非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王国柱、王露露。申请执行人梨树县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国柱、王露露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的(2011)梨行审字第14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梨树县计划生育局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梨行审字第140号行政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世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