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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梨执非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梨树县计划生育局与王国柱、王露露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计划生育局,王国柱,王露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梨执非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王国柱、王露露。申请执行人梨树县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国柱、王露露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的(2011)梨行审字第14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梨树县计划生育局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梨行审字第140号行政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世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