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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4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达刚与彭广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达刚,彭广林,王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473—2号申请执行人李达刚。被执行人彭广林。被申请执行人王建平。本院(2014)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彭广林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彭广林与王建平系夫妻关系,本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发生在彭广林与王建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王建平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王建平为被执行人。王建平在本裁定送达之日即与彭广林共同承担(2014)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二、冻结、划拨彭广林在农业银行的存款9000元。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胜审判员  李顺斌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定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