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4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达刚与彭广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达刚,彭广林,王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473—2号申请执行人李达刚。被执行人彭广林。被申请执行人王建平。本院(2014)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彭广林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彭广林与王建平系夫妻关系,本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发生在彭广林与王建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王建平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王建平为被执行人。王建平在本裁定送达之日即与彭广林共同承担(2014)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二、冻结、划拨彭广林在农业银行的存款9000元。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胜审判员 李顺斌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定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