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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葫立民终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田雨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雨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葫立民终字第0002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田雨信��诉人田雨信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连山区人民法院(2015)连立民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以坚持要求法院立案受理为由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根据田雨信起诉状的内容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本案争议性质确为涉及私房政策历史遗留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晓芳审判员  周 艾审判员  董百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符 敏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