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益颖、毛剑与毛剑、潘育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益颖,毛剑,潘育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民初字第245号原告:刘益颖。被告:毛剑。被告:潘育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益颖诉被告毛剑、潘育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益颖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益颖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沈发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