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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益颖、毛剑与毛剑、潘育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益颖,毛剑,潘育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民初字第245号原告:刘益颖。被告:毛剑。被告:潘育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益颖诉被告毛剑、潘育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益颖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益颖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沈发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