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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民一终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齐光明与王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光明,王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民一终字第2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光明,男,生于1963年8月12日,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委托代理人许霞,玉门市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旭,男,生于1966年3月23日,汉族,甘肃省敦煌市人。上诉人齐光明、上诉人王旭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门市人民法院(2014)玉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齐光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许霞,上诉人王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在审理本案中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玉门市人民法院(2014)玉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玉门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424.80元,退回上诉人齐光明5212.40元、退回上诉人王旭5212.40元。审 判 长  张耀泽审 判 员  王振生代理审判员  李庆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