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彭来界与黄兆进、张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来界,黄兆进,张碧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字第1567号原告:彭来界。被告:黄兆进。被告:张碧霞。本院在审理彭来界诉被告黄兆进、张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彭来界在收到本院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480元,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绍炬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秀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