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商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彭来界与黄兆进、张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来界,黄兆进,张碧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字第1567号原告:彭来界。被告:黄兆进。被告:张碧霞。本院在审理彭来界诉被告黄兆进、张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彭来界在收到本院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480元,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绍炬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秀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