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718号原告:申某某。被告:臧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建强代理审判员 宫元达人民陪审员 付 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思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