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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二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尹廷飞与张文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廷飞,张文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二初字第180号?原告:尹廷飞,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委托代理人:段凤臣,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利苹,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张文华,男,汉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王凤来,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廷飞与被告张文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廷飞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廷飞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廷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0元由尹廷飞负担。审 判 长 张  伟  宏代理审判员 ?? 李 会芳人民陪审员 王  秀  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邹?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