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民二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一、俞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二初字第75号原告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皋兰县石洞镇中心路以西魏家庄小学北。法定代表人潘明顺,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兆延,男,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部经理。被告金一。被告俞光辉。原告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金一、俞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8元,减半收取1849元,由被告金一、俞光辉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魏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