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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讷法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潘某诉刘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雷,刘天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讷法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潘雷,男,199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刘天缘,男,199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潘雷诉刘天缘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讷民初字第58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继承的楼房查封、评估拍卖等待参与分配,暂时没有履行能力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讷法执字第588号案件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梅广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维权讷河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机密程度(2014)讷法执字第588号领导签发打字校对拟办部门拟稿人打印份数3份核稿人送达机关主送当事人抄送文件标题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潘雷,男,199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孔国乡仁爱村1组。被执行人刘天缘,男,199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兴旺御园小区1号楼3单元502室。关于潘雷诉刘天缘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讷民初字第58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继承的楼房查封、评估拍卖等待参与分配,暂时没有履行能力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讷法执字第588号案件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梅广义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杨维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