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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陶少显、陶立鹏与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少显,陶立鹏,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陶少显,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陶立鹏,男,汉族。被执行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负责人朱士军,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桂,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材料款209526.00元,并承担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221.50元,执行费3042.8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锡民一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的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 峰审判员 姜仲元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云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