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章立祥与时洋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立祥,时洋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00242号原告:章立祥,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时洋华,住江西省上饶市藩阳县。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负责人:魏幸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立祥与被告时洋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章立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章立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99元,减半收取899.50元,由章立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正茂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汪 慧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