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王松福与王浩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福,王浩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476号原告王松福,男,住山东省临沭县。被告王浩芝,女,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蒙路177号民族大厦。负责人董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福与被告王浩芝、中国大地财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松福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松福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松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后收取90元,保全费120元,均由原告王松福负担。审判员  孙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