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二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桂三六与桂胡根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三六,桂胡根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二初字第00314号原告:桂三六,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桂胡根,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桂三六与被告桂胡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三六于201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三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三六负担。审判员 吴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费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