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塘民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建春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陈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民初字第00200号原告杨建春,男,1977年3月21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优谷商务园2号楼、3号楼。负责人杨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岚,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朝阳路158号。负责人朱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锋,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刚,男,1972年6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春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陈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春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元,由原告杨建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清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范铨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