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天津国耀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安网警用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02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国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08号307室。法定代表人冯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静,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北京金安网警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8号科技会展中心1号楼B座14P。法定代表人章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天津国耀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安网警用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00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华辉代理审判员 杨 颖代理审判员 牛晓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毕 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