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北京跃成广源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跃成广源商贸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跃成广源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324957-5),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15号8号楼1至2层商16。法定代表人郭亚广,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281134-3),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136号。法定代表人胡永洪,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跃成广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4)丽民初字第512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应付申请人北京跃成广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09534.50元、违约金13万元,合计439534.50元。另给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3946.50元,交纳本院执行费6552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丽民初字第5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律洪义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代理审判员 蔡学滨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顺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