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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二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塔依尔#U2022库尔班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华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塔依尔·库尔班,乌鲁木齐市华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二初字第111号原告:塔依尔·库尔班被告:乌鲁木齐市华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青年南路32号。法定代表人:税琳,该驾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张洪,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塔依尔·库尔班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华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以诉讼主体有误,实际侵害人已经被刑事处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塔依尔·库尔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塔依尔·库尔班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古 来 木 拜 尔人民陪审员 王      鹏人民陪审员 谢力盘·木合买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