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法北民初字第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刚与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陈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法北民初字第0376号原告李刚,1987年9月22日。委托代理人费文滔,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锡沪路40-42号。负责人万来堂,该公司经理。被告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36号嘉陵国际大厦1609室。法定代表人魏金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芳。原告李刚与被告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刚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计3035元,鉴定费3600元(已由陈芳垫付),合计6635元由李刚负担。审 判 长 华 伟审 判 员 邹吟冰人民陪审员 丁建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凯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