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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吕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太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哲,男,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6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阜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阜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辩护人王辉,辽宁重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以阜太检公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越千、胡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哲及其辩护人王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初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吕哲使用l*zh*8**8的账号担任君博国际赌博网站代理,通过互联网在足球、彩票类QQ群内发送君博赌博网站网址链接,发展下线会员,从中获利人民币822835.29元。公诉机关为支持指控成立向法庭提供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明细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提请本院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吕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唯辩解指控的犯罪数额过高。其辩护人王辉提出吕哲并不知君博网站为非法赌博网站,前几个月获取的佣金不应视为犯罪数额;根据被告人吕哲的账户记载,犯罪数额应认定为456801元,吕哲账户中有参与赌博赢得的款项;被告人吕哲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吕哲在阜新市太平区煤海小区某号楼某室家中,利用其在君博赌博网站http://ag.j*****.com的代理身份,注册代理账号l*zh*8****5,通过互联网在足球、彩票类QQ群内发送该赌博网站网址http://ag.j*****.com/r=l*zh*8****5链接,大量发展下线会员,并将卡号为6227**************4的建行卡绑定到君博国际网站,从中抽取其下线会员赌博投注所产生的代理费用,获利金额共计人民币822835.29元。另查明,2015年1月6日,被告人吕哲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2015年1月6日,公安机关侦查员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吕哲通过互联网在足球、彩票类QQ群内发展会员从中抽取费用。公安机关于2015年1月6日在吕哲的住所将其抓获。2、书证电脑君博国际网站提取佣金截图证实,被告人吕哲代理帐号为lvzhe8858,其提款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270*************4,该网页体现英国、菲律宾客服号及邮箱和在线客服。3、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明细证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登记客户名称为吕哲,卡号6227**************4,2013年1月4日至2014年2月10日期间,有被告人不认识的陈峰、韩德林、陈灿桂、朱文强、肖艳、任凯、孙建华、陈素娟等人分别在辽宁省行运行中心、京:分行营运管理部以自定义或转账存入形式给被告人吕哲汇款共计人民币822835.29元。4、被告人吕哲的供述证实,2013年年初,其给君博网站做代理在QQ上搜索足球、彩票等相关QQ群,加入该群后,在群里推广链接,为自己拉下线会员,发君博网站的广告几个月的时间,有60多人通过推广链接注册成君博赌博网站有效会员,自动变成其下线,这些下线在君博投注,按照君博规定给其30%的抽水渔利。卡号为6227**************4的建设银行卡是用于提取抽头渔利的卡,渔利近三十多万元,用于投注到赌博网站输掉,其余被日常挥霍。5、公安机关出具的吕哲开设赌场情况说明证实,君博国际网站并非国家法律允许的正规彩票类投注网站,系境外非法赌博网站,其服务器位于国外,吕哲代理账号l*zh*8**8,吕哲通过QQ群传播为网站推广http://ag.j*****.com/r=lvzhe8858链接。6、公安机关搜查笔录证实,2015年1月6日,公安机关在吕哲住所查获作案工具黑色联想Y400笔记本电脑一台、卡号为6227**************4的建设银行卡。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吕哲获抽头渔利数额达822835.29元,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吕哲并不知道君博为非法网站,其觉得代理费佣金较高才登陆该网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吕哲明知君博网站是赌博网站,而为该网站代理,在其群里推广链接,发君博赌博网站的广告等服务,其主观上的行为是明知的,故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根据吕哲的账户记载,犯罪数额应认定为456801元,吕哲账户中有参与赌博赢得的款项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吕哲用于收取抽头渔利的建设银行卡的客户交易查询明细已经详细记录每一笔获利,且对于用于接收抽头渔利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吕哲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吕哲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三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20年1月5日止。)二、作案工具黑色联想Y400笔记本电脑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鸿艳代理审判员  杜 爽人民陪审员  曹 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邵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