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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北支行与杨振兴、雷爱霞、西安首创新开置业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北支行,杨振兴,雷爱霞,西安首创新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857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北支行。被执行人杨振兴,男,1981年3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雷爱霞,女,1975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首创新开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北支行与杨振兴、雷爱霞、西安首创新开置业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北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323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36186.6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首创新开置业有限公司已将案款直付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北支行,执行费7761元西安首创新开置业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323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 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