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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商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吴新玲与刘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玲,刘芳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商初字第488号原告吴新玲。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树海,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芳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新玲诉被告刘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新玲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新玲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新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财产保全费3620元,由原告吴新玲负担。审 判 长  孙春华人民陪审员  甄秋英人民陪审员  廉爱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亚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