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商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吴新玲与刘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玲,刘芳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商初字第488号原告吴新玲。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树海,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芳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新玲诉被告刘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新玲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新玲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新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财产保全费3620元,由原告吴新玲负担。审 判 长 孙春华人民陪审员 甄秋英人民陪审员 廉爱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亚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