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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法民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邱永军、邱德宇、朱明梅、邱士恒、邱梦月、邱梦圆与被执行人颜庆学、张文学、陈多芳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邱永军,男。申请执行人邱德宇(系邱永军父亲),男。申请执行人朱明梅(系邱永军母亲),女。申请执行人邱士恒(系邱永军长子),男。申请执行人邱梦月(系邱永军长女),女。申请执行人邱梦圆(系邱永军二女),女。被执行人颜庆学,男。被执行人张文学(又名张宇)。被执行人陈多芳,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泌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永军、邱德宇、朱明梅、邱士恒、邱梦月、邱梦圆与被执行人颜庆学、张文学、陈多芳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颜庆学、张文学、陈多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颜庆学、张文学、陈多芳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李 森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春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