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骏与左秀章、龙培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骏,左秀章,龙培芝,左文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1834号原告张骏,男,1990年2月1日生,汉族,住本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朱振东,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秀章,男,1960年4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被告龙培芝,女,1966年2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被告左文君,女,1993年4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杰,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骏诉被告左秀章、龙培芝、左文君民间借贷一案中,因原告张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6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32.50元,由原告张骏承担。审判员 徐立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鲁佩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