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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0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余雅娟、余龙生以被执行人余海龙、余玺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雅娟,余龙生,余龙海,余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918号原告:余雅娟,女,194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华阴市中国第十冶金建设公司退休职工。原告:余龙生,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交大后勤集团退休职工。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跃,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蔡燕,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余龙海,男,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国营华山机械厂下岗职工。被告:余玺(系被告之子),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充力达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职员。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盼,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娟,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余雅娟、余龙生以被执行人余海龙、余玺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5)碑民初字第00159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11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1187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碑民初字第001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小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