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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周倩与夏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反诉被告)周倩。委托代理人沈文骏,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加颂,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夏贤。委托代理人李莉,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倩与被告夏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审理中,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被告逾期不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对于被告的反诉请求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周倩撤回起诉;二、被告(反诉原告)夏贤的反诉请求按撤诉处理。本诉案件受理费3,293元,减半收取1,646.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周倩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