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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罗正光与张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正光,张锦,汪亚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370号原告罗正光,男,汉族,1967年9月25日出生,包神铁路职工。被告张锦,男,汉族,1965年3月21日出生,包神铁路职工。被告汪亚君,女,汉族,1970年1月13日出生,包神铁路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正光诉被告张锦、汪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正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元,由原告罗正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