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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执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跃高与祝建德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跃高,祝建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执字第1757号申请执行人:陈跃高,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文华,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祝建德,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陈跃高申请执行祝建德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祝建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跃高还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执行人祝建德负担。因被执行人祝建德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跃高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清远市房管、车管、国土、及相关金融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还有其他债务案件未执行完毕,其名下房产已拍卖处理并分配完毕,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祝建德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祝建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清城法执字第17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温敏杰审判员  冯瑞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