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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梁飞宇与廖慧、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飞宇,廖慧,张斌,蒋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82号原告梁飞宇。委托代理人章然艳,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婵婧,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廖慧。被告张斌。两被告共同的委代理人陆誉中,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的委代理人刘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蒋宁。委托代理人王雯,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飞宇诉被告廖慧、张斌、第三人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梁飞宇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梁飞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飞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审 判 员  钟 凯人民陪审员  黄思霞人民陪审员  杨晓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中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