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颜招福与莫招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64号颜招福与莫招才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献宝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莫招才银行账户存款、车辆及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温岭市松门镇滨海大道181号海天名苑15幢一单元401室房产已在本院(2014)甬海法台执民字第65号案件中拍卖,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6月17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查报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辉执行员 林 申执行员 陈 甬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茜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