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代学梅与马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学梅,马贵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代学梅。被告:马贵。本院审理的原告代学梅诉被告马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代学梅以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代学梅庭审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学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合计69.4元(均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代学梅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丽 萨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里亚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