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忠全与燕艺超、韩城市恒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决定再审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忠全,燕艺超,韩城市恒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监字第00001号原审原告张忠全,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燕艺超,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韩城市恒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状元东街。原审原告张忠全与原审被告韩城市恒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燕艺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韩民初字第00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事实不清,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8条1款、第20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院 长 蒙振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党秀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