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松桃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雷某继、张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雷某继,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272号申请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冉启江,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应军,男,县卫计局法规干部。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曾鹏,男,普觉镇计生办主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雷某继,男,汉族,农业户口,1992年09月19日出生,住松桃苗族自治县普觉镇。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农业户口,1993年10月01日出生,住松桃苗族自治县普觉镇。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依法受理松桃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雷某继、张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向雷某继、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0日前主动交纳社会抚养费15000.00元,承担执行费1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某继、张某与申请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雷某继、张某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松行审字第109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晓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继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