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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行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钟杰妹诉被告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杰妹,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定行初字第93号原告钟杰妹,39岁。委托代理人向应选,张家界市桑植县华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告钟杰妹诉被告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杰妹于2015年6月17日以被告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作出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钟杰妹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杰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杰妹负担。审 判 长  吴桓熠人民陪审员  姚天平人民陪审员  向 芬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