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民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郭良环与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后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十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良环,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后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十居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翔民初字第1482号原告郭良环,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代理人陈海林,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后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十居民小组,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后村社区洞庭六。代表人郭铭堆,组长。原告郭良环与被告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后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十居民小组(以下简称后村二十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予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良环的委托代理人陈海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后村二十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良环诉称,郭良环自出生一直系被告后村二十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4年5月8日与户籍在厦门市思明区金榜路88号1103室的城镇居民林振军登记结婚。婚后郭良环仍一直居住生活在后村二十组处,并在后村二十组处拥有宅基地及房产,与后村二十组建立起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郭良环原始取得后村二十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010年,后村二十组所属的部分土地因安防学院、立交桥项目建设需要被征收。2013年10月份小组召开户主代表大会,制定了《安防学院、立交桥征地补偿方案》,对截止时间在2013年10月31日户籍在后村二十组的集体成员,按照每人人民币(币种下同)6000元的标准发放征地款,并于2014年1月24日对集体成员实际发放。但后村二十组以郭良环为出嫁女为由拒绝分配给郭良环征地补偿款。原告认为,郭良环因出生原始取得后村二十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其嫁给城镇居民,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未丧失,且其在后村二十组处有宅基地及房产,与被告建立起紧密的生产生活关系。为此,郭良环的生活基础在后村二十组,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经与后村二十组多次交涉未果,无奈之下,提起本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后村二十组立即向原告郭良环支付征地补偿款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后村二十组承担。被告后村二十组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郭良环于1981年10月27日出生后便在被告后村二十组落户居住生活。2004年5月8日郭良环与户籍在厦门市思明区的居民林振军登记结婚,婚后郭良环户口未迁出后村二十组处。2013年,郭良环与其父亲郭福赞在后村二十组处建设一处房屋,并已于2013年5月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及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另查明,2010年因安防学院、立交桥建设需要,被告后村二十组部分土地被依法征收,后被告后村二十组制定了征地款分配方案,规定:“1、时间截止2013年10月31日止,户籍在本组且符合补偿条件的本组成员。2、被征用土地的耕作者按每亩6000元付给青苗费,其土地及空杂地按本组制定的人口平均分配。3、新增加人口按本组实际耕地的增减平均面积一次性付给青苗费。……5、嫁出而户口未迁出,有男孩而招婿的,不予分配”。后村二十组并公示了此次可享受分配的人口数。2014年1月,后村二十组根据安防学院立交桥征地补偿方案按照每人6000元的标准分配了公杂地征地补偿款,但未分配给郭良环。上述事实,有原告郭良环陈述在案的庭审笔录及其提供的户口簿两本、结婚证、身份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储蓄存单、安防学院立交桥征地补偿方案、安防学院立交桥征地可享受分配人口数、安防学院翔安南路土地青苗款发放明细表等证据予以佐证。因被告后村二十组未到庭,亦未书面提出异议,视为自愿放弃质证等项诉讼权利,以上证据已经公开开庭质证,并经本院审核,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为原告郭良环有无分配此次征地补偿款的资格问题。可否分得征地补偿款要以是否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来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需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前提下,结合户籍因素、土地承包关系和生活保障基础作综合考量。郭良环自出生就落户、生活在被告后村二十组处,其原始取得后村二十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虽然郭良环2004年5月8日与户籍在厦门市思明区的居民林振军登记结婚,但郭良环的户籍并未迁出后村二十组,林振军系城镇户籍,郭良环婚后亦无法享受城镇居民待遇,且没有证据证明郭良环有丧失后村二十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因此,可以认定郭良环仍是后村二十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享受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权利。故对于郭良环主张后村二十组向其支付征地补偿款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后村二十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后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十居民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良环支付征地补偿款6000元。被告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后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十居民小组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被告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后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十居民小组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 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雅静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