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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二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段贤猛与查日红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贤猛,查日红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二初字第00299号原告:段贤猛。委托代理人:周红,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日红。原告段贤猛诉被告查日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晓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十一)条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