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66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货车司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 喆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广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