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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66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货车司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 喆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广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