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执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龚晓宇与蒋敏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晓宇,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虹执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龚晓宇,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蒋敏,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龚晓宇与被告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17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龚晓宇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蒋敏返还人民币60万元,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业。本院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无业,本院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时难以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可延期执行,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1758号民事调解书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孔 斌代理审判员 石录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倪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