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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解治野与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宾馆、中国国旅(大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宾馆,解治野,中国国旅(大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宾馆,住所地抚松县松江河镇工农街。法定代表人徐东林。委托代理人侯玉竹,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解治野。委托代理人王欣、华吉成,均系辽宁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国旅(大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民康街3号1层。法定代表人陈月亮。委托代理人徐丽,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宾馆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初字第2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以被告侵犯其人身权益为由提起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中国国旅(大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民康街3号1层,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以此确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请求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晓梅审 判 员  周伯吉代理审判员  魏久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