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刑初字第3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庄某某受贿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刑初字第372-1号被告人庄某某犯受贿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惠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现予补正如下:原判决书第1页倒数第3行中“17000元”更正为“21000元”。审 判 长 姚顺坡审 判 员 连春梅人民陪审员 杨江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振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