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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刑初字第3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庄某某受贿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刑初字第372-1号被告人庄某某犯受贿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惠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现予补正如下:原判决书第1页倒数第3行中“17000元”更正为“21000元”。审 判 长  姚顺坡审 判 员  连春梅人民陪审员  杨江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振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