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330号原告刘某某,女,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商都县。被告孙某某,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商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继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广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