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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330号原告刘某某,女,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商都县。被告孙某某,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商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继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广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