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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422号原告:张某,女,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庐江县同大镇。委托代理人:潘发文,庐江县同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张某诉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卢荣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